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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

批准使用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二批)

文字:[大][中][小] 2018/5/4     浏览次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8号(2005-04-13)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安徽省泾县吉星(翔马)宣纸厂等9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9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批准使用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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